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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旧楼加装电梯不需要“全部业主同意”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可申请加建电梯。”历时3年多、曾三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由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办法》依据物权法第76条

  对于“多少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才算有效?”《办法》中一直备受争议的“两个三分之二”规定保持不变,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对于低楼层业主所坚持的“全部同意”原则,《办法》未予采纳。而且只有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方可申请加建电梯。

  昨天,广州法制办举行的说明会上,相关负责人表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是基于住宅专有权这一特殊关系所产生的,各业主之间没有直接合同和特定人身关系;而普通的“共有”关系,则因共有人之间共同关系的存在、消失而变化,如联营、合伙等情况。因此,该《办法》适用于《物权法》第76条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改建所作的表述,保持当初的两个2/3“双同意”规定不变。

  该条文还补充,“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比如电梯经过某业主阳台,则必须征得该业主的同意。

  明确5种筹集资金方式

  对于旧楼加装电梯,还有两个“老大难”,就是对低楼层业主的补偿、建设资金来源。(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对此,该《办法》明确,要求增设电梯的业主要与不同意增设电梯业主展开协商,并规定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筹集方案、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协商和补偿资金筹集预案。

  广州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所指的补偿方案,是申报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果同意的业主与反对的业主无法达成共识,则应进行调解,或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解决。

  此外,对于加建电梯所需资金来源,《办法》明确了5种筹集方式: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属于房改房的,可以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专项维修资金;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当初曾有政协委员和业主提出的“政府出资”建议,未被《办法》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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