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由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但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4层及以上才可增设电梯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4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这意味着只有4层及4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楼才可以增设电梯。
此前,在征求意见时,对于需要多少业主同意才可以增设电梯一直备受争议,而正式印发实施的《办法》指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但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房改房可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金安装
《办法》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5种方式筹集:(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二)属于房改房的,可以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三)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专项维修资金;(四)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五)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但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的需要向广州住房保障办提交相关资料,住房保障办对其进行审核后方可。
个人或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增设电梯
《办法》指出,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业主也可以委托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提出增设电梯申请;拟增设电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业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撤销,其住房维修基金已转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也可以委托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办法》明确指出,对业主提出的增设电梯影响通风、采光或通行等建筑设计问题,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建筑设计违反国家有关住宅设计规范中通风、采光、通行的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除申请人已与相关受影响业主达成协议外,应当要求申请人再次征求受影响业主的意见或者修改建筑设计方案。
此外,《办法》还指出,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到区、县级市质监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